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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益诉讼全面开展4年提起诉讼近2万件

日期:2023/8/19 3:46:11 浏览:

头湾附近海域,2018年11月11日晚,接收钟某某利用小船过驳盗采的海砂时被海警查获。经查,钟某某过驳海砂3666m3,被处以4.9万元罚款。飞某海运公司未被处罚,但未能提供货物运输合同等正常运输经营凭证。

海南二分院组织省海洋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海南大学等单位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一致认为非法盗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包括海洋生物资源直接损失、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地形地貌改变、海岸线后移的潜在危险、海水水质和沉积物污染及其他损害,但由于数据较少,上述损害一般难以鉴定。7位专家提供了综合评估意见,认为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沿海工程环评报告以及国内的类似判决,采用等值分析法,可以将盗采1000m3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评估为126325元,8件案件损失合计288万元。2019年11月,海南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安某康公司、飞某海运公司等“船主”承担非法采砂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5月至6月,海口海事法院相继对8件案件作出裁判。涉及安某康船务公司的4件案件调解结案,该公司全额支付了赔偿款。飞某海运公司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认为,飞某海运公司虽不直接实施采砂行为,但对海砂合法性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配合夜间过驳,构成共同侵权。飞某海运公司以未区分连带赔偿责任内部份额为由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2020年12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委政法委提交专题报告,并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警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注重并加强查处“船主”实际参与盗采海砂违法行为;建议优先适用2010年颁布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77条有关非法采砂的处罚标准,相比适用2008年颁布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36条相关标准更有利于惩治打击猖獗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批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回复称,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

【典型意义】

非法盗采海砂屡禁不止,未全面打击非法盗采产业链是重要原因。检察机关针对“船主”实际参与盗采行为进行调查,抓住了关键环节;查明“船主”违法加装采砂设备出租他人盗采,或者配合盗采、同步承运违法事实,依法追究其公益损害责任。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鉴定难度大、费用高,可以根据主管机关和专家意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环境修复费用。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深入分析非法采砂行政执法及治理存在的问题,通过专题报告和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标准,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形成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聚合效应。

6.?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开、肖某波违法占用溶洞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喀斯特溶洞资源?虚拟治理成本法?专家出庭

【要?旨】

针对溶洞生态环境损害难以量化的问题,检察机关借助“外脑”“智库”,在立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成本计算法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探索替代性生态修复措施。以一案推动类案,破除行业专业难题,助推市域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喀斯特溶洞既是蛇虫、蝙蝠、鱼虾等动物和蕨类、菌类等植物的天然栖息地和生长地,也是锡、锰、镁、铝等矿藏甚至镭、铀等稀有元素的聚集地,还是地下水资源的存储室和天然恒温仓库,具有不可替代的环境功能价值。2015年底,原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八一村总支书记肖某开与其子肖某波,在未取得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观龙山天然溶洞及周边山林、土地,修建观龙潭山庄,并对侵占的土地挖掘、硬化,在溶洞内修建娱乐设施、酒窖,山庄外修建围墙、大门等设施。其间,国土、住建、水务等行政机关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但肖某开、肖某波仍建成观龙潭山庄并对外营业。

【调查与诉讼】

2019年10月,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肖某开、肖某波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一案中,发现两人违法占用天然溶洞修建山庄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按程序报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遵义市院)审查。遵义市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审查,经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遵义市院经现场勘查、走访、听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对该案线索分析研判后,认为肖某开、肖某波违法占用溶洞、土地资源修建观龙潭山庄、酒窖的行为,破坏了溶洞的生态环境。因涉及岩溶、暗河、植被等专业问题,遵义市院委托贵州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对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修复评估报告》,确认肖某开、肖某波采取硬化、浇灌、碎石、构筑、添附等方式违法改造观龙潭溶洞,改变了洞内天然构造和空间形态,造成部分石芽、钟乳石永久性损毁,影响洞内由水、气候形成的微环境和洞生动植物、微生物的栖息生长环境,破坏洞穴生态系统功能和附加的景观、美学、科考、旅游等价值,生态环境修复成本为1606294.59元。同时,针对违法排污对地下河水、土壤造成的污染,以虚拟成本计算法评估环境服务期间功能损失费为79613.8元。2020年5月27日,遵义市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肖某开、肖某波共同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拆除违法修建的“观龙潭山庄”,按照修复方案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如不能自行修复,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06294.59元;共同赔偿违建设施观龙潭山庄经营期间排污造成的环境服务期间功能损失费79613.8元;共同承担地质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评估费128000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院派员出庭并进行了多媒体示证,申请某高校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生态修复评估报告》的科学合理性发表专家意见。同时,双方围绕具有专业资质但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生态损失的依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能否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质证和论辩。检察机关认为贵州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是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所做评估报告经第三方专家出庭认可,应予以采纳。且根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可计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开、肖某波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民事责任,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习酒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于2021年5月12日对观龙潭山庄进行强制拆除,目前已拆除并完成生态修复,遵义市院通过审查拆除及生态修复机构资质、现场监督、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拆除及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方式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遵义市院针对本地溶洞资源丰富地域特点,以本案为范本,在全市开展了溶洞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截至目前,已办理涉及溶洞、暗河等资源保护公益诉讼6件,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以一案推动类案办理的作用。

【典型意义】

溶洞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其所附生态系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当前尚没有健全规范的保护制度,随意侵占、破坏溶洞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勘查、专业机构评估、专家证人出庭等方式,科学确定公益损害后果,提出合理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好本地独具特色的溶洞资源。

7.?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采海砂?期间损害?生态修复

【要?旨】

盗采海砂不仅涉嫌犯罪,且造成海床损害,破坏特定海洋物种生存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期间损失和生物资源损失,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专业性鉴定机构对海洋物种损害进行评估鉴定,精准提出生态修复方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被告李某兴、苏某冬、杨某春、苏某兰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人民币865800元,尚有744.15立方米海砂(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440元)因被查处未能销售。被告时某某在明知苏某冬、李某兴等人系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事前通谋,并以人民币60万元多次收购海砂10300立方米用于销售。

【调查和诉讼】

2018年12月,在办理李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灌南县院)发现行为人盗采海砂持续时间长、损害数额大,可能对海床造成破坏,进而导致海洋生物损害,破坏海洋生态,损害公共利益,于2019年1月11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灌南县院针对海床损害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两方面分别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和江苏海洋水产研究所两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李某兴等人行为破坏海床结构稳定性和水源涵养恢复,并对海洋生物资源和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造成期间损害,损失共计90.8万元。

2019年5月23日,灌南县院向灌南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被告赔偿损失90.8万元,承担评估费用12万元,在江苏省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2019年6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为,本案所采海砂并非海洋海床结构海砂,采砂行为未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从本案非法采砂所处地点、采砂行为对水文环境造成的损害、采样方法、采样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和辩论。2020年10月20日,灌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行为人在海砂禁采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海域采砂,采砂行为影响该区域水文动力环境,冲砂洗砂过程中形成局部区域含沙量骤升会对海洋水质产生影响,危害海洋生态系统,判决支持灌南县院全部诉求。

灌南县院通过办理本案发现,灌河流域存在大量非法小码头,客观上加剧了盗采海砂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2018年10月31日,灌南县院向本县港口建设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拆除非法小码头56处,恢复灌河岸线22.2公里。

【典型意义】

盗采海砂不仅会对海床造成破坏,而且破坏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资源,会对脆弱的海洋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盗采海砂犯罪行为的同时,应当对盗采海砂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调查,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盗采海砂造成的生态损害、盗采海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盗采海砂行为人对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修复。检察机关办案中注重发现行政监管漏洞,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进社会治理。

8.?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青海湖生态环境?增殖放流?专家意见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增殖放流替代性方式修复公益,提高公益修复的执行度,保护青海湖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封湖育鱼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雇佣张某某驾驶的金杯牌白色面包车,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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