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将“第八章其他”修改为“第八章学校标识”。
五十八、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的校徽:”
五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暂定为学校的前身之一龙溪师范学校校歌,此歌系黄典诚教授、曾雨音教授在一九八五年为龙溪师范学校80周年校庆联手创作的。”
六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校庆日为9月28日。”
六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的分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对章程进行修订。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六十三、删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六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