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经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不少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适时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系(部)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职业培训、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对本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系(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系(部)设党总支书记1人、主任1人。党总支书记为党建和思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系(部)的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系(部)实行党总支会议(支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总支(支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加强系(部)党政班子自身建设,领导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人事工作、绩效分配、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学生管理、项目建设以及其它行政工作等重要事项。”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三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辅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开展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研发推广、行政管理、职业培训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三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员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控制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三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第一项修改为:“(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第六项修改为:“(六)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第七项修改为:“(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四)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三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重视教师的行业企业经历,着力建设专兼结构合理、专业理论水平高、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教学实践能力。”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四十二、将“第五章学生”修改为“第五章受教育者”。
四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助、贷等项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深刻认识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养成勇于创新、崇尚劳动、追求卓越的良好品性。”
四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情感、交际等领域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九、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发推广、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五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五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节约办学方针,依法拓展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协助并支持举办者逐步增加学校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五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预算执行与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公开、透明,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监督。”
五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五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归属学校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五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