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1-03
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经各地各单位推荐,国家民委组织评选,现对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拟命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如对拟命名对象有异议,请于2023年1月3日17时前向国家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司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馈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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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