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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优化完善大学生医保政策

日期:2023/9/13 10:35:46 浏览:

高校新学年陆续启幕,驻许大中专院校学生相继入学。8月28日,记者从许昌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新学期,许昌优化完善大学生医保政策,许昌市将不断优化医保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校园医保服务站建设,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在许大学生就医和费用结算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应当参加学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可享受与许昌市民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帮助大学生有效应对在就学期间可能发生的疾病医疗风险。这是许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大决策部署,为驻许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的有效举措,体现了对大学生的关心爱护。

按照国家医保局、教育部《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驻许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包括部属、省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技师院校、中专学校等)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等(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军队院校中的无军籍地方生),不受户籍限制,应在学籍地(许昌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驻许大中专院校大学生参保登记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负责采集新生参保信息,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大学生参保后如何缴费?

答:大学生参加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新生入学时,应按照当年度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院校(科研院所)在收取学费时一并代收,统一进行财务代扣、代收代缴。

四、在许昌市参保后,还要在老家参保缴费吗?

答:大学生在许昌市参保缴费后,就不需要在老家参保缴费了,否则就是重复参保,是不能同时享受报销待遇的。

五、2023年度大学生参加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规定,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大学生参加2023年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享受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加许昌市魏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参保大学生在待遇期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包括门诊慢性病待遇、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待遇、门诊特定药品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两项合计每年最高55万元。

七、大学生的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门诊统筹,参保地门诊统筹报销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设置个人门诊统筹日报封顶额,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为50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个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额为300元。

八、大学生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大学生经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和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未达到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I型糖尿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享受“两病”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按50%,不设起付线,高血压年支付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支付限额为280元,同时患者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支付限额按糖尿病年支付限额280元执行,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九、大学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许昌市魏都区将一些病期较长、医疗费用较高、适合在门诊治疗的慢特病(或治疗项目)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目前,许昌市有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等3个门诊慢特病医疗类别。

1.门诊慢性病病种有23个,限额标准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支付比例为65%。

2.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

3.许昌市将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昂贵、适于门诊治疗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定药品范围,实行“三定”(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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