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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日期:2023/7/23 18:59:22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4-19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11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漳城院综〔2023〕2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4月14日

附件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历史可由龙溪师范学校溯源至1905年成立的汀漳龙师范传习所。2003年龙溪师范学校、云霄师范学校并入漳州教育学院,2007年改制升格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百年守初心,百年传薪火。进入新时代,漳州城市职业学院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聚焦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职业教育与区域产业良性互动融通发展,持续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着力培养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服务城市高品质生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学校建成具有师范传承、凸显服务城市办学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高职院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ZhangzhouCityVocational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ZCVC’。”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举办者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依法监督,支持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办学实际,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构建与产业发展、人才需求相协调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专业涵盖教育类、财经商贸、文化艺术、园林园艺、食品工业、电子信息等领域。专业设置或调整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九、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融合发展,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融通、互认和衔接机制,推动并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工作。非学历教育采用非全日制形式,修业年限可适当调整。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教育与培训。”

十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依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深化校企合作模式改革。推行校企‘多元育人’机制,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推动校企全面深度合作,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和组织科学研究,适时设立专业研究院(所或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文社科研究,为行业、企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深化产学研用,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对外合作、资源整合、成果转化,积极服务社会。”

十五、将“第三章组织与结构”修改为“第三章组织与机构”。

十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十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系(部)行政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发挥系(部)办学主体作用。”

十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深化‘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历史和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教材建设和管理、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选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百年校史中的红色文化资源,传承红色基因,打造学校特色文化品牌,发挥以文育人、以文化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履行党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研究学校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项修改为:“(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正风肃纪”。

第六项修改为:“(六)履行党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本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项修改为:“(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六项修改为:“(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工作”。

第十项修改为:“(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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