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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日期:2023/7/11 10:12:5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7-06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修正案)〉的请示》(泉美院〔2023〕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7月6日

附件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前身是2005年5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6年6月教育部备案的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由成立于1981年的德化职业中专学校、1980年的泉州市德化技术学校、1994年的德化成人中专学校及德化矿物质分析中心合并升格而成。2013年3月福建省政府批准更为现名,2014年4月更名获教育部备案。学院依托泉州‘东亚文化之都’‘中国工艺美术之都’和德化‘世界陶瓷之都’的深厚文化底蕴,致力培养符合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传承、发展工艺美术文化,服务德化、泉州乃至福建省及周边工艺美术产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传统陶瓷等工艺美术文化,发展现代艺术设计教育,努力建设‘当地离不开、业内都认同、国际可交流,服务工艺美术全产业链发展’的现代特色高职院校。”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院主要开展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职业成人教育和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按照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专业。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院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产业为需求,以现代学徒制教学为主要手段,努力培养实践技能强、专业基础实、思想素质高、发展后劲足的工艺美术行业材料研发、产品创意、设计、制(创)作、管理、营销、鉴赏等一线技术技能人才。”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将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教职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将第五项修改为:“(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七项修改为:“(七)加强对各系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学院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处理学院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十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议题内容由系党组织或行政主要领导分别主持。”

十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联络处。各校友分会、校友联络处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十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内部审计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删除第五十一条。

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院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增加一章“学院标识”,作为第十章,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学院校训为‘博学精艺厚德善行’。

第六十二条学院标识包括校标和校徽。学院校标为圆形,由学院中英文名称和‘手’形变形组成红白绿相间的图案。学院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三条学院校歌为《凤凰追梦》。”

十八、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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