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6-09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惩治“两卡”犯罪,同时能动履职,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最大程度发挥刑法“惩治+保障+警示”作用,彰显检察担当。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份,王某某经酒吧营销任某介绍,认识了就读于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校的向某某和卫某某,王某某多次对向某某、卫某某提出办理银行卡,并承诺每办理一张银行卡可以获取1000元好处费。在收到1000元好处费的情况下,向某某、卫某某答应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
向某某利用其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会主席的身份,向学生们宣传办理银行卡用于走流水可以获取办卡好处费,并建立一微信群,将联系好的准备办卡的学生拉入该微信群以便联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向某某多次安排卫某某、裴某某等多名学生在运城、太原等地使用假的工作证明办理银行卡,向某某向王某某提供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登录密码共33套。
2021年2月份、6月份,王某某要求向某某安排办卡学生给其取钱、销卡。在部分学生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向某某仍指挥办卡学生到银行通过挂失、补办卡的方式取现,并注销银行卡,所取现金由向某某交给王某某。经查明:共有13名学生从涉案银行卡中取现共计573023元。
【刑事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0日,稷山县公安局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审查过程中,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运城某某学校有多名学生向王某某提供了银行卡,承办人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前介入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多名学生进行行政处罚或惩戒,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2年4月16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向某某、卫某某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18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向某某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卫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9月14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两名仅出售银行卡的徐某某、郝某某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并向稷山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两名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3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裴某某、白某某等12名学生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12名学生自首、积极退赃的情况下,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2023年3月6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协同上级检察机关,向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制发检察建议书。
办案过程中,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本案情况,上级院领导高度重视,协同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人、稷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一同前往运城某某学校,与校领导沟通涉案学生情况,并面向运城某某学校全体师生进行公开法律宣讲,详细介绍了“两卡”犯罪的犯罪形式与危害后果,呼吁全体师生防范电信诈骗、远离“两卡”犯罪,共同维护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
【检察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做好捕前分流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鉴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均系在校大学生特殊群体,且涉及人数众多,在办理时充分考虑到案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案件承办人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多次沟通,制定详细侦查取证意见提纲固定证据。对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准备提请报捕的1名犯罪嫌疑人,及时开展捕前分流,制发《捕前分流建议函》并被公安机关采纳,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二、准确区分罪名,分层处理
秉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通过查阅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资料,依法对所有涉案人员分类处理:针对长期从事“两卡”贩卖的学生,且明知卡内资金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仍安排他人取现,坚持从严打击,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针对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退赃的学生,提出缓刑量刑建议;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不构罪的学生,在提前介入环节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或惩戒。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让学生们顺利毕业,“无痕”走向社会,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审查案件中,全方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诉漏犯1人。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王某某、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审查后认为,该王某某长期从多人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在得知有的卖卡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未收手,向某某在学校利用学生会主席的身份,从多名学生手中购买银行卡,且该二人在明知收购的部分银行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仍安排多名学生采取挂失、补办新银行卡的方式取现,取现后销卡,并将所取现金交给上线,将王某某、向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已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且对13名大学生取现行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追诉。
四、坚持惩治教育相结合,护航青春助力成长
在提前介入环节,邀请市检察机关、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一同前往学校开展法治宣讲,并召开座谈会,引导老师对学生进行点对点帮扶,在老师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将散落在外的学生召集返校,引导14名未归案学生主动投案自首,切实减少社会对抗。针对办案中发现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不到位、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不深入等突出问题,依法向学校提出严格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等检察建议,促进校园管理堵塞漏洞,携手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及时开展“回头看”,采取座谈会和个人访谈的方式进行调研,了解到该校在开学、放假关键节点对学生开展警示教育,切身感受到在校学生对“两卡”犯罪严重后果的认识以及远离“两卡”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对检察机关护航在校大学生成长的有效举措给予肯定,希望检察机关为校园管理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助推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得以提升。
【典型意义】
涉案人员年轻化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本案中17名被告人有的是在校学生,有的则是即将毕业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秉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采取分层办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依法向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学校强化管理,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并能动履职,以“回头看”的方式实地调研,切实以检察之力为在校大学生保驾护航。
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在校大学生因涉世未深,很容易被身边的犯罪团伙利用,被“兼职”“轻松”“来钱快”等话术欺骗,不知不觉就卷入“帮信罪”的漩涡,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助纣为虐。广大学生一定要自觉树立法治思维,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不被犯罪话术所欺骗,保护好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