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2日,朗县国土局书面回复朗县人民检察院称,由于2008年朗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之初,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机构正在逐步完善之中,2010年6月朗县国土资源局正式成立正科级单位后,该矿点已停止生产,因其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故未下达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对于督促矿业公司恢复矿区地质环境事宜,朗县国土资源局称已多次以书面形式督促矿业公司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但始终不能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
针对朗县国土资源局回复意见,朗县检察院进一步跟进调查,确认朗县国土资源局仅对秀沟铬铁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专题会议并成立领导小组,就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并无实质行动。
【诉讼过程】
朗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诉前审查,为准确判断朗县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职,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9号)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中有关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判断标准,于2019年8月22日向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朗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矿山地质环境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9月18日,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就朗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履职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审理认为,朗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但未就下一步对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具体事项作出回应,金东乡秀沟矿区地质环境仍然未获得恢复治理,国家和社会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朗县国土资源局积极履职,按照相关要求清理矿区废石,回填矿洞,矿区环境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针对矿山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参照指导性案例准确认定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标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受损的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二)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0.?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国有财产保护?国家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分期缴付
【要?旨】
针对保险公司套取国家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依法追回,致使国有财产处于被侵害状态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追回被套取资金,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国家从2008年开始支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种植业保险制度。2009年至2014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以下简称芦溪财保公司)负责经营芦溪县国家政策性水稻及油菜保险业务。期间,芦溪县部分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农户投保的工作人员采取虚构资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投保,协助芦溪财保公司违法获取补贴。2016年至2017年,相关人员被相继追究刑事责任,累计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贴356万余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芦溪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有追回上述被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政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4月,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溪县院)在梳理已办渎职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5月17日对该案立案审查。通过询问芦溪财保公司、县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并调取资金拨款书等相关书证,发现被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未依法追回。经查明,芦溪县农业局以及芦溪县南坑镇等人民政府违反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明知是虚假保险合同仍然将保险公司的请款表盖章后层报县财政局申请付款;县财政局未尽依法审核义务即拨付款项,造成保费补贴资金被套取。案发后,县财政局未对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5月25日,芦溪县院向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追回356万余元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检察建议发出后,县财政局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国家利益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2019年1月18日,芦溪县院根据当地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原则,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县财政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违法;2、县财政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回。4月29日,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行政机关辩称其已向芦溪财保公司发函、着手开展行政处罚调查等工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行政机关虽然有部分履职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保费补贴,属于未全面履职情形。10月16日,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县财政局依法具有对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确认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未依法、及时办理和回复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追回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鉴于一次性缴回全部款项存在困难,最后达成分期缴款协议,约定五年内分期将案涉补贴资金全部追回国库。一审判决生效后,县财政局积极履职,督促芦溪财保公司定期缴纳款项。芦溪财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2019年11月上缴第一笔款项714000元,于2020年11月上缴第二笔款项714000元。截至目前,已追回1428000元。
【典型意义】
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国家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惠农政策。在该项政策落实过程中,个别保险公司以虚假农业保险合同、通过农户过账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造成国有财产的流失。财政部门具有追回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法定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既未按期回复,又未主动作为,致使国家利益长期受损。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增强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态度以及关联人的实际情况,促成行政机关与企业达成分期支付的追款方式,既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又保障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21.?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容积率改变?土地出让金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国土管理部门在收缴容积率改变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1年间,怀宁县四家房地产公司分别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怀宁自然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四宗地块的使用权。2011年5月,怀宁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述四家公司调整容积率,怀宁自然规划局向县政府建议四家公司补交出让金1.306274亿元,县政府批示同意。2011年8月,上述公司向县政府申请获准先行补交部分出让金,余下的缓缴1年。缓缴期满后,仍有1.125103亿元出让金未予缴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利用大数据平台梳理案件线索时发现,怀宁自然规划局怠于收缴四家公司开发项目容积率改变土地出让金,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调取确定行政机关职责的“三定”方案、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缴款书、会议纪要、有关判决和文件等材料,询问怀宁自然规划局工作人员,查明四家公司在一年缓缴期满后仍未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怀宁自然规划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补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2019年7月5日,怀宁县院向怀宁自然规划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相关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19年9月5日,怀宁自然规划局回复表示:已专题向县政府汇报落实相关情况;已向四家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督促补交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正在准备诉讼材料,拟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经跟进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怀宁自然规划局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未完全履职,致使相关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兑现极少,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怀宁县院于2019年11月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怀宁自然规划局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8月13日,望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系列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邀请20余名省市代表委员参加庭审观摩,全市各县区自然规划局均派员旁听庭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怀宁自然规划局是否已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这一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9月11日,望江县法院判决确认怀宁自然规划局对四家公司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怀宁自然规划局继续履行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怀宁自然规划局未提出上诉。目前,怀宁自然规划局已向四家公司送达征收决定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拖欠的出让金,逾期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用地规划调整、法律法规变化以及行政机关相关工作衔接不畅,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欠缴的情形易发多发。检察机关聚焦该领域,督促国土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对于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虽部分履职,但履职不完全、不充分,未穷尽监管手段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三)安全生产22.?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安全生产?尾矿库
【要旨】
针对尾矿库未依法闭库而存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陕西省宁强县境内的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曹家沟尾矿库)位于嘉陵江上游,属b级尾矿库(b级为较高危险)、重金属矿。该尾矿库从2010年停用至本案立案前长达八年时间内,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强县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尾矿库于2010年停用,2014年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016年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宁强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该尾矿库长期未依法闭库时,未能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8年12月12日,宁强县院向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原宁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实施闭库并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2019年1月25日,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回复称,已对曹家沟尾矿库主要隐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