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02-25
为迷途少年按下“暂停键”——龙海检察附条件不起诉,圆少年大学梦漳州检察
关注2021-02-2521:13福建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
因为年少一时冲动
遗憾、后悔、惭愧……
但幸好有一双温暖的手
带领迷茫中的少年重回正途
“
近日,龙海市检察对一名考验期满的在校生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宣告会中,小曾坚定地承诺:“谢谢检察官们的帮助与教导,以后我做事不会再这么冲动了,一定会努力学习,早日回报社会。”
”
案
情
回
顾
2019年12月初,小曾的姐姐与姐夫洪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小曾一怒之下用拳头打中洪某的鼻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洪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小曾对其一时冲动的行为后悔不已,也积极取得了洪某的谅解。
走访教育,让少年重拾信心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们注意到了小曾的身份——一名在读的高中生。而与小曾的初次会面也给检察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小曾话不多,乖巧有礼貌,对发生的事情充满悔意并深深自责,也对自己的未来感到深深的担忧。
检察官们决定帮助这个迷茫中的少年。通过走访小曾在读的学校及生活的家庭、社区,多方交流中了解到,小曾正就读高三,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如果对小曾判处刑罚,可能会影响其参加高考,甚至改变他的一生。检察官们对小曾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对小曾的隐私充分保护,使其卸下心防专心备考。
龙海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认真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且小曾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在充分听取了被害人、侦查机关、小曾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后,作出于2020年5月对小曾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九个月。
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检察官们耐心地对小曾进行了法治教育,希望其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以优异成绩考入理想的大学。小曾表示一定不辜负检察官们的期望,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积极配合监督考察,努力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召开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
检察关爱不失约,引导触法少年回归
考察期间,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时刻与学校、家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进小曾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与小曾保持良好互动,小曾常常写信向检察官姐姐们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一封封书信记录着小曾一次次的进步与变化。
不负众望,在考验期间小曾顺利参加高考,成功被心仪学校录取。金秋九月,小曾一手录取通知书一手锦旗送到了检察官的手中。
一转眼,九个月的考验期结束了。在这九个月中,小曾表现良好,通过自己的努力顺利求学并开始了全面的新生活。2021年2月,龙海市检察院依法对小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检
察
官
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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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再一次见到小曾时,那个曾经后悔、迷茫的少年脸上洋溢着自信的笑容,开心地与检察官们着大学生活。
很高兴见到你!
向上的少年!
2020年以来,龙海市检察院致力于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共对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中2名在校未成年人已重返校园。
愿所有的少年向阳而生
朝气蓬勃!
原标题:《为迷途少年按下“暂停键”——龙海检察附条件不起诉,圆少年大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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