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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校招生章程第4期合集来了!

2023/6/25 16:32:46 点击:

龙马潭区

西南民族大学2022年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南民族大学(SouthwestMinzuUniversit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委与教育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建学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标代码:10656。

第三条学校主要教学校区为武侯校区、航空港校区和太平园校区。武侯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6号;航空港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大件路文星段168号;太平园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路1号。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秉持学校办学宗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生源数量与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学校按教育部、国家民委的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要求及学校使用办法,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优质生源以及末位同分极端现象等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商定调档比例。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经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二条普通类本科专业和预科班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位)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

1.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2.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含小数位)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其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

3.投档成绩(含小数位)相同时,专业分配优先原则:(1)专业志愿顺序;(2)相关科目成绩,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不分文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学校认可艺术、体育类省级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考生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体类投档规则录取及确定专业: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含小数位)录取及确定专业;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依据专业考试成绩录取及确定专业。

2.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录取依据成绩相同时,专业分配优先原则:(1)专业志愿顺序;(2)文化课总分;(3)相关科目成绩,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音乐表演专业分为声乐和器乐方向。音乐表演(声乐)招生的种类为:美声、民族;音乐表演(器乐)招生的种类为:钢琴、手风琴、二胡、马头琴、大提琴、唢呐、琵琶。

第十四条学校部分招生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藏语文或彝语文基础,具体要求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建筑类专业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彝语言)零起点班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的非民语类考生,免收学费。

第十七条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全部复检。

第二十条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和日语,请其他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表演、音乐表演、美术学、雕塑、舞蹈类各专业12000元/年;动画、摄影专业9600元/年;绘画、艺术设计类各专业7200元/年;音乐学专业6000元/年;建筑类(五年制)6600元/年;普通理工类各专业4900元/年;普通文史类、农林类、体育类各专业4400元/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文学/彝语言文学)专业2000元/年(按文件标准学费为4400元/年,学校对此类专业实施学费部分减免,每生减免2400元/年);预科班专业5500元/年。住宿费标准:每人800-1200元/年。最终收费标准以四川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准备爱心礼包及生活补贴,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贴、社会资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有关规定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https://zs.swun.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8-85522012。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民族学院

龙马潭区

四川民族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四川民族学院,国标代码为11661,英文译名为SichuanMinzuCollege。

第三条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地址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学府路354号,邮政编码为626000。

第四条办学类型以普通本科为主、高职专科为辅,兼有少数民族预科。

第五条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签章以及颁发单位均为四川民族学院。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各类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回复考生及家长有关招生录取信访及咨询。咨询电话:(0836)2856805。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生源情况等因素,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录取机制,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少数民族预科除外),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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