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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日期:2023/7/5 18:58:58 浏览:

长期存在违法建设、非法种植等违法行为,破坏了岱海湖泊湿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岱海生态系统平衡。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联合行动,积极协作,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成效。

【基本案情】

岱海是内蒙古第三大内陆湖,岱海湖泊湿地是自治区级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较强的水源涵养功能,是保障内蒙古中部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1995年以来,岱海湖泊湿地被违法承包给66户个体经营户,进行违法开垦种植、违法建设房屋及养殖圈舍,造成岱海湖泊湿地4万余亩遭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岱海湖泊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辖区内四个苏木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对岱海湖泊湿地内的违法养殖和违法种植现象进行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被监督行政机关向凉城县政府专项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改实施方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将湿地内农业种植户、畜牧养殖场全部清理完毕,并积极修复湿地生态环境。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岱海湖泊湿地保护区设立了“岱海生态检察室”,以专门机构促进专业化监督,并与七家行政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立岱海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岱海是内蒙古“一湖两海”治理的重要一环,被列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治理。检察机关主动发力,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整改;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岱海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公共利益保护有效合力,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5.锡林浩特市锡林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开展“小专项”跟进监督

【要旨】

地方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河湖保护“小专项”行动,因地制宜,督促行政机关统筹推进辖区内河湖治理,促使河湖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基本案情】

2003年以来,锡林河卧龙泉段乱开发现象严重,有的未经许可在河道上私自截流蓄水,有的违法建设旅游垂钓鱼塘,有的违法经营餐饮服务场所。

【调查与诉讼】

2018年初,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锡林河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锡林河卧龙泉河道内“四乱”问题。2018年6月8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锡林浩特市林业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治理锡林河卧龙泉段“四乱”问题,助力恢复锡林河水域生态环境。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市林业水利局对整改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联合相关行政机关集中执法。对于整改活动,检察机关强化沟通,及时跟进监督,确保整改效果。截止2019年初,检察机关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5公里,督促关停污染企业2家,整改拆除违法建筑780平方米,督促恢复治理水域面积550亩。

【典型意义】

地方检察机关结合本地河湖治理现状,以开展河湖“小专项”行动的模式,明确办案方向,突出治理重点,督促地方政府集中整治辖区河湖“四乱”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6.突泉县县域河道违法倾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两长”联动协作机制“一问题两清单”

【要旨】

检察机关与水利行政机关建立“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明确河湖“四乱”问题销号清单,必须由河湖长和检察长共同签字方能销号,促进“河湖长+检察长”积极联动,通力合作,形成河湖治理强大合力,推进河湖环境的有效治理。

【基本案情】

突泉县境内河流众多,有蛟流河、大额木特河、小额木特河、那金河、旱河五条主要河流及其他若干支流。突泉县辖区河道内不同程度存在乱推垃圾的问题,造成河流污染,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向辖区内九个乡镇人民政府先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河道垃圾乱堆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九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将辖区内河道垃圾乱堆问题全部列入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台账,充分运用“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明确逐个“四乱”问题填报《问题整改认领清单》由责任河湖长签字,问题整改后填报《问题销号清单》由责任河湖长和检察长“两长”共同签字确认方能销号。截止2019年7月25日,检察机关共督促清理非法占用河道300余公里,督促清理垃圾500余吨,保护了河道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与水利行政机关的联动协作,推动形成“河长+检察长”联动长效协作机制,水利行政机关负责河湖治理与恢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保护职能,积极运用“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彻底解决河道治理中的“顽疾固症”。

7.霍林郭勒市浑迪音河道违法乱堆、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企业违法乱推行洪安全

【要旨】

针对企业在河道内乱堆、违法建设侵占河道,造成河道改向,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及时解决河道乱堆乱建问题。

【基本案情】

浑迪音河是霍林河的一级支流,属于嫩江水系。华兴煤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大量堆土违法堆放在浑迪音河道内,并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影响河流走向,威胁河道堤防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29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向霍林郭勒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整改浑迪音河河道内乱堆乱建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水务局及时向华兴煤炭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处以5万元罚款。2019年5月6日,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组成联动督导小组,进行现场督办。2019年5月29日,华兴煤炭公司彻底清除了堆土7万立方米,全面拆除了违法建筑物,清除河道防洪安全隐患,恢复了河道原状。

【典型意义】

河道内乱堆乱建不仅影响河道生态环境,而且影响行洪安全,威胁河道两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8.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增殖放流

【要旨】

呼伦湖水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呼伦湖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运用“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促进及时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基本案情】

呼伦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是内蒙古第一大湖泊,渔业资源丰富。近年来,受非法利益驱动,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极为猖獗。2019年5月,李某某等三人在禁渔期内,到呼伦湖南岸乌都鲁水域附近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鲤鱼、鲫鱼1096斤,价值7142元。经水产专家评估,李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同时造成呼伦湖自然资源损害为20592元。

【调查和诉讼】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同时对李某某等三人破坏渔业资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据呼伦湖科研部门专家出具的意见,提出李某某等三人承担自然资源损害赔偿金20592元及专家评估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2020年6月,检察机关邀请呼伦湖渔业公司水产科研所的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购买合适鱼苗,对待投放鱼苗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投放鱼苗质量,最大限度保证鱼苗成活率。2020年6月18日,在公安、检察、法院、湖泊管理部门的共同见证下,80万尾鱼苗被投放到呼伦湖内,以恢复性司法的救济方式,修复遭受损害的自然资源。

【典型意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河湖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推行“增殖放流”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专业科研机构出具专业修复意见,积极借助“外脑”,提高专业化监督能力。

“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多次考察黄河并对保护“母亲河”作出重要指示。请问内蒙古检察机关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下一步如何继续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郑锦春: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黄河在内蒙古境内绵延流长690843.5公里,黄河水滋养、哺育着我区沿黄六市一盟的千万千百万群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从2019年8月以来先后多次考察黄河保护,他指出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要求沿黄九省区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内蒙古检察机关在立足职能,助力黄河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黄河流域的生态压力大,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尚有存在。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继续深化“两长”联动协作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全区检察机关将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要求,聚焦蓝天、碧水、净土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更高期待,立足检察公益诉讼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全面、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又推动“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生态修复责任”法律制度落地见效。以专业化的监督推进黄河生态环境的高水平司法保护,以更大力度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障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建设。用丰富的实践样本,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二是持续探索实践“两长”协作联动生态保护治理的新模式。河长与检察长共担使命、积极联动,形成河湖治理的有效合力。全区检察机关与当地水利部门、河长办等协作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信息互通互联。“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过程中也先行一步,探索形成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今后,自治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两长”联动协作,建立多种形式协作机制。包括探索在自治区河长办派驻检察官联络室,履行“两法”衔接、线索移交、协作配合和法律咨询支持等工作;与自治区河长办联合发布建立“两长”长效协作机制指导意见,深化河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配合,将“两长”联动协作常态化、机制化;与河长办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沿黄流域新的专项行动,助力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深做实。

三是持续助力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法治化水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涉及全流域、多行业领域、多职能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常态化保护机制,更需要法治化治理和保护方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公安厅、河长办制定了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强化了黄河生态保护的“两法”衔接;自治区检察院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两长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正式写入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2号总河湖长令)。检察机关认真抓好落实,履行好总河湖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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